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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林业局关于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pg电子直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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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82号建议代表李博提出的《关于加强北盘江野钟大峡谷旅游开发的建议》收悉,结合代表建议和市林业局工作职责,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保护区的基本情况

六盘水野钟黑叶猴市级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87年,面积2674公顷,其中:核心区848.69公顷、缓冲区935.31公顷、实验区890公顷。主要是保护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黑叶猴及其栖息地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有黑叶猴16119只。现由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市自然保护地工作中心管理,为做好日常管护工作,我局聘用了9名当地村民作为保护区管护人员。

二、整合优化情况

    2020年全省统一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以来,我市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保护优先、能保尽保、能调则调的原则,横纵加强市县两级部门沟通协调,充分暴露矛盾冲突,全面梳理调整需求,认真收集印证资料,积极对接省级部门,全力争取调整支持,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保护的协调统一。经多次组织市县两级技术人员到省专班集中办公,按省要求多次修改完善整合优化数据库,截至目前,已按省专班要求完成整合优化复核工作,《六盘水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已经省专班审查通过,六盘水野钟黑叶猴市级自然保护区具体整合优化情况是:调出永久基本农田、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含悠然山居)、破碎地块等323.43公顷,整合优化后,保护区面积由2674公顷减少到2350.57公顷,其中核心区1746.07公顷,实验区604.2公顷。但整合优化成果尚未审批生效,在成果未审批生效之前,依然要按现有面积和范围管理。

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一)关于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方面的规定。现有自然保护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可知,经省级林业部门审批同意,仅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无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项目。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方面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四、工作建议

我局积极支持地方旅游产业发展,做好在自然保护地内项目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办理占用自然保护地和林地相关手续,按规定指导服务开展好参观旅游等相关活动。建议地方在实施项目建设之前,要做好对接沟通,精准核实项目占用情况,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地和林地的,要按程序报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需开展相关参观旅游活动的,按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做好报批工作。

2023614

(附注: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联系电话:151174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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