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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市民修剪香樟被罚14万”事件回顾与评析-pg电子直营店

  发布时间: 2023-10-17 15:55 字体:[]

【事件简介】

2021年1月20日,家住上海市松江区某花园小区的李先生请人来修剪一棵香樟树。这棵树是他在2002年购入,花费1.1万元。期间,因为香樟树遮挡家中的阳光,李先生将树从院内移到院外,但仍旧挡住院内阳光,李先生决定将香樟树修剪。

于是他请工人将树的分枝全部砍除,剩余2米多高的主干。后有居民举报至城管部门,经调查,城管工作人员对李先生作出罚款人民币14.42万元的行政处罚。李先生无法理解,这棵树本就是他买的,如今雇人来修剪也是理所应当。此事在社会各界也引起了极大的讨论。

【处罚经过】

具体行为认定上:案涉树木为香樟树,只保留了两米多高的主干,未保留树干分支。根据《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的示意图,香樟树的“过度修剪”保留了少许树干分支,而《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亦将导致树未能在一个生长周期内恢复树冠形状的过度修剪认定为砍伐。城管部门据此认为李先生的修剪行为属于“砍伐”。

处罚依据和标准上:城管部门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根据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案涉香樟树胸径达到38.8厘米,城管部门认定其价值为28840元。据此,城管部门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态度良好,对其处以最低的五倍罚款即14.4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一、事实认定方面

本事件中有两个较为明确且无争议的事实。

其一,香樟树的所有权归属事实。李先生花钱购买并将树种植于院内,后移植至院外,所有权未发生过移转。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李先生当然地享有对该香樟树的所有权,可以对香樟树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其行使权利。还需要注意的是,院外应该属于公共绿化用地这一事实。

其二,有关城市树木砍伐的规定。权利的行使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对个人所有的树木进行砍伐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树木不同于常见的物品,尤其是城市树木,关系到公共利益,其砍伐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不适用于城市居民和职工在院内种植的树木,因为城市树木是城市绿化的一部分,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规定。《城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绿化条例》均明文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例如,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因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确需砍伐树木的,养护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以,本案的树木在上海是有相关法律调整和规定的。

二、争议焦点归纳

本事件因高达14.42万元的“天价”罚款单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各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

其一,李先生是否有权对案涉香樟树实施修剪行为?

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指出,“即便李先生的这棵树是他买的,但因为数年前种在院外,已属于公共绿化,如果需要修剪树木,只能通过养护部门修剪,同时在修剪过程中也必须按照标准执行。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居民才能自行处置树木,那就是树木在自己家院落内,且树木胸径小于25厘米,否则如果树木胸径过大,即使修剪种在家里的树木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规定,公共绿地、行道树,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落实养护单位;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然而,对于个人所有但位于公共绿地的树木,该条例并没有十分明确由谁负责养护,因此在现实中,绿化管理部门未必会认为他们负有养护树木的责任。

其二,李先生修剪树木的行为定性为“砍伐”是否合理?

有专家提出,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上海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是针对园林公司、园林行业的标准,不适用于行政处罚。在法律规范层面,定性为砍伐的两个规范能否适用于李先生这类树木所有人进行修剪的情况,还有争议;在事实层面,李先生保留了树木高达两米的主干,在事件曝光时,已长出了新的枝条,将之认定“砍伐”有违常理。如一段时间后案涉树木正常生长并长出树冠,那么,以砍伐为由对李先生的修剪行为处以高额罚款,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违法要素?

其三,对李先生的处罚是严格执法还是僵硬执法?

本事件曝光后,引起巨大争议,但城管部门并没有因此作出调整或改变,主要原因在于,城管部门在此事中,完全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标准也是最低的五倍。但现实情况远不是“擅自砍伐树木”这几个字所能概括的。

李先生作出修剪树木的决定是因为香樟树生长过快而遮挡了院内花草树木的阳光,如果不“过度修剪”,树又会在一段时间后影响院内其他植物的生长,李先生作为70多岁的老人,没有精力时常修剪。李先生自称,在修剪之前,曾致电咨询区绿化部门,但对方表示对居民自家树木的修剪没有人力去受理,李先生因而参照周围物业对树木的修剪情况决定保留到两米高的主干。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城管部门引用的是2006年公布的绿化补偿标准,而在2021年香樟价格已经出现较大幅度降价。

三、案件反思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尽职履职、敢于担当。此案反映出个人所有树木的养护责任不清晰、有关部门不作为的问题。案涉树木处于公共绿地,应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养护或者确定养护单位,但李先生咨询绿化部门却被告知不予受理。既然城市树木是公共绿化的一部分,就应当明确养护单位,并对养护单位的养护工作予以专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充分调查当事人的动机和需求,听取当事人意见。在引起巨大争议的案件中,还应听取社会公众和多方的意见,综合案件整体情况,结合当下实际,合情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谨慎作出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处罚决定,首先就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经得起法律人士的推敲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同时也要兼顾人情和常理。

其次,要继续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案件当事人在修剪树木之前参考的是周围物业的修剪程度,说明附近居民甚至物业公司对于修剪规范都不甚了解。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工作制下,执法者应当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在哪里执法就在哪里普法,在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居民自行修剪树木的背后,是过于茂密的城市树木对低楼层居民的采光、通风以及附近的植物的不利影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普及相关规范,提供pg电子直营店的技术支持。

最后,公民也要养成学法守法尊法的良好习惯。本案中,在地方性法规已经颁布,且对一系列行为明确规定的时候,居民对公共绿地上植物进行修剪和采伐,显然也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畴。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生活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细微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违法,甚至是犯罪入刑的。修剪一棵树木、架网捕捉一只麻雀、买一只猴子作为宠物、山上挖一棵兰花,类似这样的行为都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并持否定性评价。在当今法治社会,“不知者不罪”很多时候已经不能成为公民不懂法、不学法、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公民要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知识,守护好身边的花草树木和绿水青山。


信息来源:江西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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