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处罚依据 | 裁量分档 |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备注(刑行衔接及说明) |
1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二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
一般 |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到50株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4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1.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下。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
一般 |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
较重 | 1.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00以上500株以下的;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3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毁坏一般林木0.5立方米或幼树10株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
一般 | 1.毁坏一般林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的;2.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0.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1.毁坏一般林木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2.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毁坏一般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株以上;2.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4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毁坏一般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刑行衔接标准:同序号3。 |
一般 | 毁坏一般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毁坏一般林地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1.毁坏一般林地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2.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3亩以上5亩以下;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 | ||||
5 | 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 较轻 | 毁坏一般林木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 |
一般 | 毁坏一般林木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0株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 ||||
较重 | 毁坏一般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株以上;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 ||||
6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擅自将一般林地改变用途面积1亩以下。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罚款。 | 刑行衔接标准:同序号3。 |
一般 | 擅自将一般林地改变用途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改变用途面积1亩以下。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将一般林地改变用途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改变用途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1.擅自将一般林地改变用途面积7亩以上10亩以下;2.擅自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改变用途面积3亩以上5亩以下。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罚款。 | ||||
7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
一般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0株以上700株以下的。 |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1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7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3倍的罚款。 | ||||
8 | 对擅自改变草地用地性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面积2亩以下。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
一般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面积5以上10亩以下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 ||||
9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2亩以下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刑行衔接标准:同序号8。 |
一般 |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非法开垦草原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非法开垦草原地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 | 对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面积2亩以下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刑行衔接标准:同序号8。 |
一般 | 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面积2亩以上10亩以下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1.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面积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1 |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破坏草原植被的面积小于1亩,积极配合整改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刑行衔接标准:同序号8。 |
一般 | 破坏草原植被的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或者短时期内能够恢复植被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破坏草原植被的面积5亩以上或者破坏区位生态价值高,植被恢复难度大的。 |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2 |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没有猎获物的。 | 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
较重 | 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评估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评估1万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13 |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评估1万元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
严重 | 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评估1万元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或者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下的。 |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刑行衔接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一般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1.非法猎获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只以上20只以下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以经营为目的,人工繁育少于3只或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6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
严重 | 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17 |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千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 |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如未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或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未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未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未及时报告火情,或者未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的。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未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未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未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的。 |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以下。 | ||||
19 |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犯,改正态度较好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产生影响不大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配合,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对于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森林火灾发生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
一般 | 对于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且过火有林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对于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且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较轻 | 森林防火期内,在三级火险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森林防火期内,在二级火险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森林防火期内,在一级火险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22 | 对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未引起火灾的处罚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一般 |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及时整改完成的;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及时整改、扑灭的;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及时整改、上交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拒不整改的;2.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拒不整改、告知的;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拒不整改、上交的。 |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对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等行为引起火灾的处罚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四)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较轻 | 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0.5公顷以下,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1公顷以下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
一般 | 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0.5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3公顷以上4公顷以下的;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轻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
一般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
较重 | 1.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 ||||
25 |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严重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6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并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8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
一般 |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9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 较轻 | 改正态度好,容易修复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界标损害严重,但是尚能修复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界标损害严重,无法修复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较轻 | 1.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2.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2.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1.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2.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1 |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较轻 | 提交部分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经催告后,提交部分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经催告后仍拒不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注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 号)、《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环人事〔2020〕14 号)在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四类违法行为管辖权已在生态环境部门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3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省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内开荒、修坟、立碑等活动的。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内开荒、修坟、立碑等活动的。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各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开荒、修坟、立碑等活动的。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对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 较轻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省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各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较轻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省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各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较轻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省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各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38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刑行衔接标准:同序号37。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39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0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侵权人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41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3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4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5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6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7 |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8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
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49 | 对林木种子企业申请审定的品种数据造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30%以下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30%以上50%以下的。 |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50%以上的或者未开展相应测试谎报测试结果的。 | 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0 | 对非法提供、引进或者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破坏林木种质资源或者未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进行采集采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较轻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或破坏程度较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破坏程度一般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或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2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苗,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对审定或者认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的处罚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苗,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审定或者认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的; | 较轻 | 违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苗,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 | 较轻 | 违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林木种苗没有使用说明的;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对生产经营档案未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档案未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条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对互联网销售林木种苗未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处罚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互联网销售林木种苗未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条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一般 | 建立档案但不全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62 |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3 | 对非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64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接种试验面积在2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接种试验面积在2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不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故意逃避、隐瞒、欺骗等手段拒绝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较重 | 以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手段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66 |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逾期未完成良种造林任务50%以下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逾期未完成良种造林任务50%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67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造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较轻 |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没有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一般 |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较重 |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68 | 对虚假上报林木种苗信息数据的处罚 | 《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虚假上报林木种苗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填报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差5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填报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差50%以上100%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填报数据与实际数据相差100%以上的,隐瞒不报的,或者凭空捏造有关数据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
69 | 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并已违法开展经营6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 |
一般 | 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并已违法开展经营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未经批准设立森林公园,并已违法开展经营18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0 | 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处罚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场景设施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在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未拆除搭建的设施,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活动结束后,半年内未拆除搭建的设施,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在活动结束后,半年以上未拆除搭建设施,并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相符,严重影响场地原貌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1 | 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逾期不改正时间10日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时间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不改正时间20日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2 | 对擅自砍伐、移植古茶树的处罚 |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较轻 | 移植古茶树,对其生长未造成威胁的。 | 没收移植林木,并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古茶树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究。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
一般 | 移植古茶树,对其生长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古茶树死亡的。 | 没收移植林木,并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古茶树价值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擅自砍伐古茶树或者移植古茶树,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取水,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废渣,使用明火,擅自对古茶树蟠扎、雕刻、台刈等行为致其死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没收砍伐、移植林木,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古茶树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73 | 对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处罚 | 《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较轻 | 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但古茶树生长影响不大,且数量3株以下。 | 处以古茶树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刑行衔接标准:同上。 |
一般 | 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但对古茶树生长影响不大,且数量3株以上5株以下。 | 处以古茶树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对古茶树生长影响较大,但未致其死亡;2.非法对古茶树进行掘根、剥皮的,但对古茶树生长影响不大,且数量5株以上;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处以古茶树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4 | 对砍伐大树的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大树死亡的,按照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较轻 | 1.砍伐1株大树的; 2.擅自移植,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或者其他损害大树生长的行为造成1株大树死亡的。 | 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砍伐2株大树的;2.擅自移植,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或者其他损害大树生长的行为造成2株大树死亡的。 | 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1.砍伐3株以上大树的;2.擅自移植,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或者其他损害大树生长的行为造成3株以上大树死亡的。 | 没收砍伐的大树,并处以每株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75 | 对擅自移植大树的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移植大树,对大树生长影响不大,数量3株以下的。 | 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移植大树,对大树生长影响不大,数量3株以上5株以下的;对大树生长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大树死亡的。 | 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移植大树,对大树生长影响不大,数量5株以上的;对大树生长影响较大,但未造成大树死亡的。 | 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76 | 对大树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对大树进行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但对大树生长影响不大,且数量3株以下。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对大树进行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但对大树生长影响不大,且数量3株以上5株以下。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对大树进行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对大树生长影响较大,但未致其死亡;对大树进行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但对大树生长影响不大,且数量5株以上。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对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砍伐古树名木的,没收砍伐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较重 | 砍伐,擅自修剪树枝,蟠扎、台刈,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擅自移植,剥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或者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造成3株以下古树名木死亡的,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没收砍伐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究。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
严重 | 砍伐,擅自修剪树枝,蟠扎、台刈,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擅自移植,剥皮,掘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或者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造成3株以上古树名木死亡的,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没收砍伐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8 | 对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不大,数量1株的。 | 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究。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
一般 | 1.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不大,数量2株以上3株以下的;2.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 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不大,数量3株以上的;2.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较大,但未造成大树古树名木死亡的;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79 | 对古树名木剥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古树名木剥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对古树名木剥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不大,数量1株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究。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
一般 | 1.古树名木剥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不大,数量2株以上3株以下的;2.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对古树名木剥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不大,数量3株以上的;2.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较大,但未造成大树古树名木死亡的;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0 | 对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处置的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立木蓄积0.1立方米以下的。 | 没收非法处置的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立木蓄积0.1立方米以上0.3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非法处置的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非法处置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的立木蓄积0.3立方米以上的。 | 没收非法处置的死亡树木及其树根、枯枝,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1 | 对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擅自采集或者收购古树名木的树干、树枝以及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其树根、枯枝的处罚 |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及其树干、树根、树枝,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擅自采集或者收购古树名木的树干、树枝以及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其树根、枯枝立木蓄积0.1立方米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擅自采集或者收购古树名木的树干、树枝以及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其树根、枯枝立木蓄积0.1立方米以上0.3立方米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擅自采集或者收购古树名木的树干、树枝以及死亡的古树名木及其树根、枯枝立木蓄积0.3立方米以上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2 | 对捡拾或者破坏野生鸟卵的处罚 |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 较轻 | 捡拾或者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生鸟卵1枚以上5枚以下的。 |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捡拾或者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生鸟卵5枚以上10枚以下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捡拾或者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野生鸟卵10枚以上的;捡拾或者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鸟卵的。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83 | 对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三)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非核心区湿地用途0.1公顷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
一般 | 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非核心区湿地用途0.1公顷以上0.5公顷以下的。 | 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非核心区湿地0.1公顷以上0.5公顷以下的;2.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核心保护区湿地或者改变核心保护区湿地用途的;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84 | 对采集泥炭或者泥炭藓、揭取草皮的处罚 |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 较轻 | 面积小,影响小,短时期内可以恢复的。 | 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面积大,影响大,一定时期内可以恢复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影响大,难以恢复的。 | 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85 | 临时占用湿地超期或者未进行生态修复,影响或者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处罚 |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湿地超期或者未进行生态修复,影响或者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临时占用湿地或者未进行生态修复超期1年以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临时占用湿地或者未进行生态修复超期1年以上3年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临时占用湿地或者未进行生态修复超期3年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86 | 对在国有林场内新建、扩建坟墓、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修筑便道、新建高尔夫球场、破坏自然水系的处罚 |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 (二)新建、扩建坟墓;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修筑便道; (四)新建高尔夫球场; (五)破坏自然水系; (六)毁林开垦、烧荒和毁林采种、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七)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八)非法采伐、毁坏树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较轻 | 1.扩建坟墓;2.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3.破坏自然水系,短时期能修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
一般 | 1.新建坟墓;2.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500平方米以下,修筑便道2公里以下的;3.破坏自然水系,有一定影响,但尚能恢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新建高尔夫球场;2.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500平米以上,修筑便道2公里以上的;3.破坏自然水系,影响较大,恢复困难;4.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说明:本《基准表》中所列刑行衔接标准仅作行政处罚裁量参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移送。